《建构与范导——康德哲学的方法论》(上)

陈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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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德认为,虽然认识从经验开始,但是认识的根据并不在于经验本身,而是在于我们的心灵。在我们心灵有一套概念系统、规则系统。无论是在认识,或者道德行动方面,都是按照规则来进行的。

 

 

大家好,很高兴能够有这个机会在“读书人”平台上,向大家介绍一下我所写的这本书,名字叫做《建构与范导――康德哲学的方法论》。这本书先后出版了两次,在两个地方。第一次出版是在1992年,是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。后来在2013年改由上海人民出版社重新出版了一次。但这两本书的内容是一样的。即使第二次再版的话,我也没有再做任何其它的修改补充。因为我觉得个别改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。但是一些文字上的东西,当时排版的一些错字有做了更正。

 

这本书原来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。在写这个博士学位论文的时候,当时考虑到因为康德的著作本身已经有两百来年的历史了,而且研究的著作文献非常多,可以称得上是汗牛充栋。作为一个中国人,一个后来者,我在康德哲学的研究上,如何能够写出一个比较新的视角,写出自己的东西呢?我先用一年的时间,对西方现代哲学方法论进行了研读,试图从里面找出某一个视角,希望能够找到新的切入点,来解读康德哲学。经过一番考虑以后,我决定抓取康德哲学当中,在方法论方面最为重要的两个概念,一个是“建构”,一个是“范导”。我想用这两个概念来提纲挈领,把康德哲学的整个思想脉络,从方法论的角度把它勾勒出来,加以把握。

 

这个论文写出来的时候,我当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读博士。答辩的时候,当时北京大学的张世英教授,齐良骥教授,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叶秀山教授,王树人教授等等,基本上当时在京的,国内西方哲学界最有名的一些学者都来参加了。答辩委员会给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评价,特别是用齐良骥先生的话来说,他说,“这本书是到现今为止,已有的关于康德的博士论文当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篇”。齐先生是我们国内专门研究康德的一位学者,所以当时这个评价对我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鼓舞。

 

下面,我就把我这本书的框架和主要内容,给大家做一个大致的介绍。顾名思义,这本书的名字叫《建构与范导》,从框架来讲,就是围绕这两个概念来展开。所谓“建构”主要指的是认识在有关现象的范围里面,我们应该怎样进行判断,怎样进行认识。如果从英文来讲,(建构)作为一种原则,英文的这个词叫做constitutive,跟德文的写法基本是一样。“范导”的英文的单词是regulative也可以翻译成“引导”。

 

建构主要是根据对象,作为一种现象,我们来对它进行判断、对它进行认识,然后做出一个确定性的判断。这样的一个判断,所把握的是“对象是什么”?作为“对象是什么”,就是把握对象内在固有的一种属性。比如,我们判断上海交通大学是一所名牌大学。是不是名牌大学,就是上海交通大学跟其它大学的区别,或者是它的一种属性。或者说,北京是中国的首都,它是把北京作为一个城市,它的内在属性,就是作为中国的一个首都。所以作为建构,它所给出的判断是客观的,它的对象,是有关于个别性的一个事实,然后我们把这个事实,通过我们的判断把它加以确定。

 

“范导”则是属于另一个领域。在康德哲学当中,它所有的一切哲学的基础,主要是做两个领域的划分,一个叫做“现象世界”,一个叫做“本体世界”。 “现象世界”是经验的,是我们可以看得见的,可以摸得着的一个对象。但是“本体世界”的概念,是康德在哲学上设定的一个概念,并不是说一定要有那样一种本体世界。比如说“道德世界”,康德讲是一个理智的世界。这样一个概念,他是把它看成是一个本体世界,在理论上是设定性的。

 

另外,本体世界的表达还有另一个词,就是“物体”。“物体”概念在康德那边有几个作用。一个是它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,虽然说我们认识的是事物的一个现象,但是这个现象总是要有某一个物来刺激我们的感官,即所谓的“引起”。这样一个属于现象背后的东西,引起我们的感觉产生现象,产生感性表象的东西,就是一个物自体。物自体作为本体世界的一个概念,就是刚才提到的道德世界,它就是说一个“本体”的概念。

 

物自体概念还有第三个含义,它是作为一个界限的概念。我们的认识到底有没有一个边界?这个边界在哪里?科学跟非科学的认识,它有没有一个边界?或者认识跟思想,就是“to know”跟to think这两个东西,在康德看来,是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的。这个界线他用一个“本体”的概念,来加以区分。如果在现象范围里面,那么我们可以认识,可以进行确定的一个判断,可以进行建构,但是假如超出现象的范围,进入一个本体的世界,我们是不可以认识的,不可以对它进行客观的判断。但是,虽然不可以认识,我们可以对它进行思考。所以“认识”跟“思考”这两个概念,在康德哲学那边有一个明确的区分。

 

现象是属于认识的范围,属于建构的范围。但是对于本体,对于这样一个超出感官可以感知的范围之外的东西,在康德看来是需要借助另一种方法,就是我们可以思考它。这个思考需要借助一些概念。这些概念在康德那边,表现为几方面的类型。认识方面的类型,他提出来“连续性”、 “同质性”、“异质性”,这些是用来把握世界统一性的认识的。另外在自然世界方面,我们可以利用“目的”,以及“目的性”这样的概念,来把握对象间的相互联系。

 

建构的结果是客观的,是确定的;范导这样一个方法,它所依靠的概念,主要是主观性的、引导性的、假设性的一些概念。这是两种方法的一个区别。它们的基础就是,对象是有区分的,对象有现象跟本体的区分。对于康德来讲,我想,跟休谟的哲学有很大的关系。因为康德讲,休谟的哲学,打破了他“独断论”的一个迷梦。也就是说,休谟对于因果关系的一个质疑,结果就是一切认识都是来自于感性的经验,假如把这个原则贯彻到底,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讲,比如说从天下雨,那么地板湿了,这是两个现象,两个分别的现象,一个是天下雨,一个是地板湿了。但是我们做出一个判断,说这里头具有一种因果关系,就是由于天下雨,所以引起地板湿了。在休谟看来,假如说一切认识都来自于感觉经验的话,实际上,我们在这两个现象之间,我们并看不到这么一个因果性的概念。这个因果性的概念,在休谟的解释看来,它是属于我们习惯性的一种联想。我们经常看到如果天下雨,地板湿,这是我们在这两个现象之间建立起一个联系,这个联系就是因果关系。

 

但是康德对于休谟这个解释并不满意。因为科学所要把握的,都是事物间必然的联系。假如说科学不是建立在一种有关事物的必然性的基础之上的话,那么这个科学的大厦显然变得靠不住了。康德在理论上就想解决这样一个问题。所以,他把这个因果关系,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,解释为是我们依据思维的规则,把它输入进去的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,这个因果关系有关的对象,就是我们的概念所建构起来的。这就是康德哲学对于休谟那样一种质疑所解释的一个结果。

 

把它上升到理论,康德把所有的认识都看作是依照规则来进行的。所有的行动也一样,都是依靠规则来进行的。所以康德哲学要解释的一个很基本的问题就是,这些规则来自于什么地方呢?在康德的《纯粹理性批判》里面的第一句话讲,我们的一些认识都开始于经验。但是康德紧接着说,虽然是这样,但并非我们所有的认识,都是依据经验的。这个意思就是说,虽然认识从经验开始,但是认识的根据,并不在于经验本身,而是在于我们的心灵,在我们心灵有一套概念系统、规则系统。

 

所以对康德来讲,这一套规则系统,就是我们的认识,以及我们所有的行动所依靠的依据。这样无论是在认识,或者道德行动方面,都是按照规则来进行的。所以建构就是按照这样一种规则,康德把它叫做“综合判断的先天原理”。就是按照这套原理,我们来对对象进行判断。并且,由于我们把这样一种思维的规则输入到对象当中去,那么在对象当中建立起一种普遍性、必然性以及客观性,尤其是客观性。主观的规则在对象的认识当中,能够输入客观性。这个就是康德所说的,在认识当中,不是我们的认识去依照这个对象,而是对象来依照我们的认识。但这样一来,就会产生论证上的一个很大的麻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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